(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亚菠与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7幢1106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6850-6。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怀琼。委托代理人:左杭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菠。委托代理人:王国香,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亚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