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饶花与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花,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饶花,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景洪市橄榄坝农场一分场场部。被执行人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云路与志强路交叉路口丹联大厦*座******号。法定代表人黄剑斌,职务总经理。关于饶花与昆明中天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425元,合计4242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特委托被执行人财产及公司注册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