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倩倩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倩倩,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朱倩倩,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系溧阳市溧城上品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宋文斌,江苏名扬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艳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上宇,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用国,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倩倩诉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贺燕、代理审判员李天明及人民陪审员许善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倩倩委托代理人宋文斌、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上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倩倩诉称: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郭中杰签订《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路的被告单位室内设计,设计范围为被告办公楼所有硬装、软装设计,总面积为8881.6平方米。被告向原告提供建筑施工图、建筑结构图、建筑设备图等电子文档;原告向被告交付的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图、效果图、立面图、施工图、材料配色表、预算书(含电子档);总设计费为700000元,合同签订三天后支付50%即350000元,施工结束后支付余款35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分别汇给原告100000元和25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设计义务,并于2014年3月11日前将相关设计图等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同年7-8月份施工结束,并进场办公,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用余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经查:朱倩倩系溧阳市溧城上品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溧阳市溧城上品装饰设计工作室企业类型系个体工商户。本院认为:“溧阳市溧城上品装饰设计工作室”其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倩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倩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倩倩的起诉。诉讼费66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贺燕代理审判员 李天明人民陪审员 许善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