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6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良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黄一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安徽省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