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阳与被告陈锐、陈星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陈锐,陈星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王阳。被告陈锐。被告陈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阳与被告陈锐、陈星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707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王阳承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荣鑫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