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330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雪明。被告卢某。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李姗姗人民陪审员麦志文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韦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