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可正与马庆忠、马治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黄可正。委托代理人XX,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庆忠。被告马治逸。被告龚钰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可正与被告马庆忠、马治逸、龚钰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可正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可正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可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可正负担。审判员李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陆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