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安平、夏世连与熊德友、夏世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平,夏世连,熊德友,夏世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刘安平。原告夏世连。被告熊德友。被告夏世明。原告刘安平、夏世连与被告熊德友、夏世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终结。原告刘安平、夏世连诉称:二原告、二被告分别系夫妻关系。���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二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自有的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建筑面积96.15㎡)以40万的价格转让给二原告。2014年11月17日,二原告将双方约定的40万购房款交付至法院代熊德友支付案款。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就上述事项制作了执行笔录。此后,二被告拒绝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二原告所有。经协商无果,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二原告所有,二被告为二原告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二被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熊德友、夏世明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二被告分别系夫妻关系。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原系二被告所有,因被告熊德友涉案被法院依法查封。在法院���理案件过程中,二原告与二被告经法院同意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自有的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建筑面积96.15㎡)以评估价格40万元转让给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税、费,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2014年11月17日,二原告将双方约定的40万购房款交付至法院代熊德友支付案款。法院执行人员于2014年11月24日就上述事项制作了执行笔录。此后,二被告拒绝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二原告所有。经协商无果,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座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的所有权为二原告所有,二被告为二原告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当庭陈述、房屋买卖合同、证明、结算票据、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到庭,应自行承担举���、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二原告按照协议交纳了购房款,二被告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二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德友、夏世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刘安平、夏世连办理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XX街X号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因变更不动产权产生的相应的税、费。二、驳回原告刘安平、夏世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被告熊德友、夏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