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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志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郑志俊。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洋。被告: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南道。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映辉,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俊与被告宁波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颐高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志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先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骊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