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苗苗与被告刘新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濮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濮某负担。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