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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苗苗与被告刘新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375号原告濮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濮某负担。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