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金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张金芳。委托代理人苟伟彦,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凤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芳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芳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芳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金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