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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黎洪成与广州市保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XX,广州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黎XX,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黎XX诉被告广州市XX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XX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