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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魏民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晓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鲁执字第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同日,本院又根据调解书的约定以及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5)鲁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665万元。2015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扣划被执行人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2665万元银行存款以后,本案的执行标的已经全部完成,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请求本院核算并扣除执行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裁定本案终结执行。2015年8月12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94050元后,将剩余款项26555950元过付到了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居山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