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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贾丽霞与倪良勇、周小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霞,倪良勇,周小波,汤卫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61号原告:贾丽霞。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良勇。被告:周小波。被告:汤卫文。原告贾丽霞与被告倪良勇、周小���、汤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霞的委托代理人何兰江、被告倪良勇、汤卫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贾丽霞起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倪良勇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于2012年1月26日前还清,若逾期,被告倪良勇应按未还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诉讼费损失。同时,被告周小波在双方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自愿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逾期后,被告倪良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无果,故依据前述借款保证事实以及借款发生在被告倪良勇、周小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倪良勇、周小波���同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赔偿诉讼代理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汤卫文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赔偿6000元诉讼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倪良勇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期限至2012年1月26日止,且款由被告汤卫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的事实;2.倪良勇、周小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于证明涉案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倪良勇答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周小波对借款不知情,也未签字,故还款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被告周小波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汤卫文答辩称:为涉案借款担保属实,但除被告自认已归还的3万元借款外,汤卫文还履��承担了2万元的还款义务,故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汤卫文为证明抗辩主张,提供了案外人胡留平出具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其以向原告丈夫还款5万元,其中2万元系用于归还本案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及被告汤卫文提供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各方主张的事实,且经对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小波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已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前述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被告倪良勇、周小波于200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倪良勇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倪良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发生在被告倪良勇、周小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小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汤卫文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被告汤卫文自述在借款逾期后,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已向其主张权利,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在2013年归还了部分款项,故本案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被告汤卫文仍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倪良勇主张被告周小波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汤卫文主张其已承担归还了相应款项,且被告倪良勇愿意自行承担责任,故不应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良勇、周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贾丽霞借款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000元;二、被告汤卫文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倪良勇、周小波共同负担,被告汤卫文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