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