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2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其租住的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新赤水坑村北某房内容留杨某甲及杨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应杨某乙的要求为其购买了价值人民币80元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回到上述出租房后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乙。后,杨某乙在该出租房内将甲基苯丙胺吸食。2015年4月10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并当场查获3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2.65克)。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邝某(已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呈请认定立功报告书及立功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邝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二点六五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