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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辞与杨士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80号原告:胡辞。被告:杨士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辞与被告杨士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10元,由原告胡辞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