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红喜、项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红喜,项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317号原告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706号。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鹏、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红喜,男,汉族,1985年10月10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竹元居民组。被告项丽,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黎集镇东岳村竹元居民组。原告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红喜、项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明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军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