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申请执行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卢淑琴,女。申请执行人刘士凤,女。申请执行人刘士梅,女。被执行人王淑兰,女。被执行人王淑艳,女。被执行人王淑霞,女。申请执行人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与被执行人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偿还原告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共计70976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卢淑琴、刘士凤、刘士���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与被执行人王淑兰、王淑艳、王淑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卢淑琴、刘士凤、刘士梅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