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吴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吴中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921号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施海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启东市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与被告吴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