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国琪与胡明华、胡红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琪,胡明华,胡红仙,胡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62号原告:王国琪。被告:胡明华。被告:胡红仙,成年。被告:胡勇军,成年。原告王国琪诉被告胡明华、胡红仙、胡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