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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国琪与胡明华、胡红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琪,胡明华,胡红仙,胡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62号原告:王国琪。被告:胡明华。被告:胡红仙,成年。被告:胡勇军,成年。原告王国琪诉被告胡明华、胡红仙、胡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