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晓薇与何庆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薇,何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沈晓薇。被执行人何庆珍,1961年9月30日。本院在执行沈晓薇与何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庆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代理)审判员屈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黄克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