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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与陈少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陈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亮。被执行人陈少群。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少群应于2015年3月23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华氏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242890.6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陈少群、许白薇系列案件之一,陈少群所有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已集中在本宗系列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少群、许白薇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号]中进行处置。除上述正在处置的财产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侯待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财产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依法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并侯待财产处置变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财产分配,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蚁克举审判员  曾 荣审判员  吴介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