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荣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