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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陆正启、江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员工。被告:陆正启,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文胜,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与被告陆正启、江文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正启、江文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诉称:陆正启、江文胜于2008年11月26日购买了位于安庆市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5幢2室的商品房。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与陆正启、江文胜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了《安庆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向陆正启、江文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陆正启、江文胜必须于公历每月15日按每月441.25元向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依约向陆正启、江文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陆正启、江文胜从2013年3月份起一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欠款金额高达11906.45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陆正启、江文胜向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1906.45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陆正启、江文胜向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714.2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以陆正启、江文胜逾期应付款项的每日3‰,计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3、陆正启、江文胜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陆正启、江文胜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陆正启、江文胜购买了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庆市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5幢2室的房屋。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与陆正启、江文胜于当日签订了《安庆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向陆正启、江文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签订时起至小区内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45.48平方米,花园面积为99平方米,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物业综合服务费为441.86元/月。若上述约定面积与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以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交费时间为公历每月15日(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3‰交纳违约金。2009年9月20日,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陆正启、江文胜发出收楼通知书。2012年12月6日,陆正启、江文胜填写入住登记表,并领取钥匙。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自认其依据房管局最终测绘面积确认每月物业服务费为441.25元。陆正启、江文胜尚欠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906.45元。为此,碧桂园物业安庆公司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催促收楼通知书、入住登记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按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441.25元物业费,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5月止,被告共欠物业费11906.4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1906.4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物业服务协议中虽然约定了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向被告催交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正启、江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1906.45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120.5元,被告陆正启、江文胜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