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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建生与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生,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786号原告李建生,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广亚,总经理。被告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国,分公司经理。原告李建生诉被告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河南省坤达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