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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贺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贺健,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4)雁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贺健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借款5993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