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翠玲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山营销服务部、杨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玲,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山营销服务部,杨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王翠玲。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莱山区东方大街140号。被告:杨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玲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山营销服务部、被告杨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玲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莱山营销服务部、被告杨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