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于海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新,杨文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新。委托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歧、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于海新于2015年8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杨文军各项损失20000元;二、上诉人于海新如未能按照以上期限如期履行,则自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上诉人杨文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上诉人于海新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