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