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戚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20号原告:戚某,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李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 判 长 陆根源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