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巴图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国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巴图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巴图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东南侧绿景广场副楼09层09A2。法定代表人桂祖兴,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天付,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文,户籍地址四川省。上诉人深圳巴图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图鲁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国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5、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巴图鲁投资公司上诉请求:周国文以伪造的学历骗取薪资25000,其涉嫌制造假证,请求巴图鲁投资公司与周国文劳动关系无效。被上诉人周国文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巴图鲁投资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周国文劳动关系无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以违反“一事不再理”为由以深劳人仲案(2015)62号裁定不予受理,巴图鲁投资公司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巴图鲁投资公司与周国文劳动争议一案,周国文提起一次仲裁申请深劳人仲案(2014)3725号,请求巴图鲁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巴图鲁投资公司共提起三次仲裁申请,分别是深劳人仲案(2014)4129号,请求退还2014年4月、5月的社保费用,退还201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21365元;深劳人仲案(2014)6327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周国文返还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领取的工资共计25000元;深劳人仲案(2015)62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劳人仲案(2014)3725、4129号已经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有效,且深劳人仲案(2014)6327亦已驳回了巴图鲁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深劳人仲案(2014)6327一案中,巴图鲁投资公司已经提出了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巴图鲁投资公司又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无效,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巴图鲁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