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法定代表人廖腊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曦,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法定代表人陈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犍为县桫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成都成飞绿色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