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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小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敏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催字第11号申请人:李小敏。申请人李小敏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337524859955,出票日期2015年6月1日,申请人李小敏,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黄晓斌,持票人为申请人李小敏,票面金额199950元的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小敏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小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周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