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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济宁永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红,济宁永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81号申请人李志红。被申请人济宁永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济仲案字(2015)第772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