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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义才、武元草等与孙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才,武元草,张亚婷,XX妍,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才,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元草,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亚婷,农民。申请执行人XX妍,农民。被执行人孙军,曾用名孙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义才、武元草、张亚婷、XX妍与被执行人孙军交通肇事(2015)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李义才、武元草、张亚婷、XX妍事故赔偿款人民币580531.78元、暂无法得到清偿。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