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某、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王心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丹,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2013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心富,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3年1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丹、王心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志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丹、王心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底至同年5月28日,被告人王心富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荔联沙园东街46号的洗衣店内,私自以“六合彩”名义,多次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王心富因故离开广州,被告人蒋丹遂于5月19日晚上到上述洗衣店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当晚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蒋丹及参赌人员5名,并缴获赌资1426元及“六合彩”投注单52张(投注金额共计3898元,每名参赌人员每次一张投注单)。随后,被告人王心富返回广州,无视被告人蒋丹已被公安人员查获的情况,继续在上址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同月28日,公安人员再次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心富及参赌人员1名,并缴获赌资3048元及“六合彩”投注单27张(投注金额共计35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丹、王心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投注单”等书证、证人唐路妹、杨煜钊、罗奎、冉崇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丹、王心富的供述和本院(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丹、王心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心富聚众赌博时间持续近一个月,且在被告人蒋丹被抓获后仍继续实施犯罪,情节较被告人蒋丹恶劣,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王心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蒋丹属累犯的公诉意见,因被告人蒋丹仅在案发当晚实施了犯罪,且犯罪金额不大,综合其犯罪情节,不宜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认定为累犯,同时,因被告人蒋丹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蒋丹、王心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对被告人王心富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蒋丹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移送我院处理的“投注单”等,属书证,应随卷归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心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半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三、扣押的赌资4474元及作案工具iphone手机、联想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章湖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