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国庆、李国萍诉李龙平、熊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291号原告王国庆,男。原告李国萍,女。委托代理人邓思源,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龙平,男。被告熊东,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彦波,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国庆、李国萍诉被告李龙平、被告熊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芬芬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思源,被告李龙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辩主张原告王国庆、李国萍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5619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龙平辩称:对事故经过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无异议,但是我没有能力进行赔偿。被告熊东缺席无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方提交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先提交机动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及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保险合同第20条约定,本案涉及的是营运货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存在超载,保险公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案件事实一、事故经过:2015年4月29日06时20分许,王佳饮酒后(王佳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38.20mg/100ml)驾驶云AP17**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昆明市机场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板桥收费站附近时,遇被告李龙平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经检测转向系及灯光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A601**号“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该车核定载质量1995千克,载货6500千克,超载4505千克)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王佳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所驾车前部与李龙平所驾车尾部及所载货物相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王佳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合并腹部闭合性损伤所致死亡),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王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龙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被告及肇事车辆情况:肇事的云A601**号“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登记的车主为昆明市官渡区恒盛中纤板材销售部,被告熊东系个体工商户,即昆明市官渡区恒盛中纤板材销售部的经营者,被告李龙平系被告熊东的雇员,事故发生时被告李龙平在从事雇佣活动。肇事的云A601**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包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原告与死者的关系:原告王国庆、李国萍分别是死者王佳的父母,王佳生前未婚并未生育子女。五、损失构成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9472元、误工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485980元、医疗费16528元、丧葬费28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对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考虑到原告因其亲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居住在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事故发生在昆明,客观上必然产生交通费,故本院酌情支持400元。2、住宿费:原告没有提供住宿费票据,理由同上,本院参照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30元/天计算,酌情支持4620元(330元/天/人×2人×7天)。3、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其职业和工作收入证明,本院参照2014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计算111.79元/天,误工时间计算为15天,酌情支持原告误工费3353.70元(111.79元/天×2人×15天)。4、死亡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死者王佳的户口性质是城镇户口,现原告主张按照云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本院支持原告死亡赔偿金485980元(24299元×20年)。5、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系有效证据,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抢救,产生医疗费16528.02元,本院予以采证。现原告主张医疗费16528元,本院予以支持。6、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本院按照云南省2014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计算,支持原告丧葬费27184元(54368元÷12月×6月)。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亲属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客观上会给其精神造成巨大痛苦,考虑到受害人王佳在本次事故中自身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交通费400元、住宿费4620元、误工费3353.70元、死亡赔偿金485980元、医疗费16528元、丧葬费27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558065.70元。六、被告垫付费用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熊东垫付丧葬费10000元,被告李龙平垫付丧葬费1000元。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对原告王国庆、李国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58065.70元,因肇事的云A601**号“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二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90000元,共计120000元。对二原告剩余的损失438065.70元,综合事故引发的原因力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本院认为由被告李龙平承担30%的责任即131419.71元。因被告熊东系被告李龙平的雇主,事故发生时李龙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李龙平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对被告李龙平的过错原因分析为李龙平驾驶超载并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据此可以认定李龙平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本案中应当由雇主即被告熊东和被告李龙平对原告剩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云A601**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包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原告剩余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交通事故中被告李龙平驾驶的云A601**号车辆超载,根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熊东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经询问,被告保险公司陈述被保险人熊东持有的保险单正副本后附有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免责内容已经向被保险人以加黑字体的形式进行了告知,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形式上是加黑字体打印,与条款中其他内容作出了区分,被告熊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观点予以采纳。故原告剩余损失131419.7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8277.74元(131419.71元×90%);由被告熊东和被告李龙平连带赔偿原告13141.97元(131419.71元×10%),因被告熊东、李龙平已经垫付丧葬费11000元,减扣后被告熊东、李龙平尚且应当赔偿原告损失2141.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王国庆、李国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王国庆、李国萍损失118277.74元,共计238277.74元;二、由被告熊东、李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国庆、李国萍损失2141.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2571.50元,由被告熊东、李龙平负担,剩余2571.50元退还原告王国庆、李国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声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