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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鹏、朱曼芳与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朱曼芳,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洪行初字第18号原告周鹏,农民。原告朱曼芳,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610794716。被告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法定代表人谢世旺,局长。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鹏、朱曼芳诉被告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朱曼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朱曼芳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审 判 员  黎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