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庆与被告刘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与 被 告 刘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东方明珠新区10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刘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东方明珠新区10号楼3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退还原告5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