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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彭军,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治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