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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秀华诉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义马市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义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秀华,男,汉族。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义马市泰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同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