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秀华诉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义马市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义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秀华,男,汉族。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义马市泰山路。法定代表人王同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