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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与被告泌阳县××水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泌阳县××水库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苏××,女。委托代理人梁××,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水库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泌阳县××水库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