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波与何付香、李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何付香,李振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波,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付香。被告李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何付香、李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付香、李振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何付香、李振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雪冰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王可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