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与被告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纸箱厂,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87号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樊帆,南京市溧水纸箱厂厂长。被告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诉被告南京亿航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纸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