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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芝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烟芝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诚(绰号大头),无固定职业。2010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4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霞,被告人孙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诚在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等地,先后3次向刘某甲贩卖冰毒共计4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1、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诚在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20号内7号刘某甲的暂住处,向刘某甲贩卖冰毒1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650元。2、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诚在烟台市芝罘区光上滨海国际公寓1914号房间内,向刘某甲贩卖冰毒2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3、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诚在烟台市芝罘区光上滨海国际公寓1914号房间内,向刘某甲贩卖冰毒12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王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孙诚的供述,辨认笔录一宗,扣押清单及照片,(烟)公(刑)鉴(化)字(2014)4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2010)烟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烟公芝(立)行罚决字(2014)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诚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燕    燕人民陪审员 陈  传  胜人民陪审员 刘  承  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