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鸿与被执行人王炜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鸿,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炜,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炜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