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英忠与林美金、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忠,林美金,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唐英忠,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美金,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周艳,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英忠与被告林美金、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英忠、被告林美金、周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亮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但未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英忠诉称:被告林美金、周艳分别是周遵立的妻子及儿子,周遵立于农历2014年12月28日去世。周遵立生前于2013年1月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出于自己与周遵立是要好的乡亲关系,多处筹借了10000元借给周遵立,周遵立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月。之后,原告就一直向周遵立催讨借款,但周遵立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至今分文未还。周遵立去世后,原告就向被告林美金、周艳催讨借款,但其二人也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林美金、周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分自2013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林美金、周艳辩称:其二人并不认识原告,也未听周遵立提起过这笔借款,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二人的诉求;假使这笔债务存在,被告周艳作为周遵立的儿子也没有返还这笔借款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周遵立系朋友关系。周遵立生前于2013年1月9日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当天,原告将现金10000元交付给周遵立,周遵立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记载:今借唐英忠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此据借款人周遵立2013.1.6。嗣后,原告自行在借条上添加了“﹤息0.2分﹥”。原告曾多次向周遵立催讨借款,但周遵立均未偿还。周遵立于2015年2月15日死亡。被告林美金、周艳分别是周遵立的妻子及儿子,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林美金与周遵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遵立死亡后,原告向被告林美金、周艳催讨本案借款,但被告林美金、周艳亦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借条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遵立生前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周遵立签名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案借款10000元系在被告林美金与周遵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美金应当偿还。因周遵立已于2015年2月15日死亡,被告周艳作为周遵立的儿子,系周遵立的合法继承人,且未明确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周遵立遗产的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借条上记载的“﹤息0.2分﹥”内容系由原告自行添加的,并非原告与周遵立的双方约定,且被告林美金、周艳不予认可,故本案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无利息借款。由于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在周遵立死亡后,原告有权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后,二被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原告的利息损失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超过此限的原告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林美金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周艳应当在继承周遵立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林美金所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美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英忠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周遵立遗产的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英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唐英忠负担87元,由被告林美金、周艳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华代理审判员 林逸群人民陪审员 王述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秀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