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虞城县新时代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虞城县新时代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曹某。法定代理人曹红伟。被告虞城县新时代幼儿园。未提供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刘艳,该园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虞城县新时代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及法定代理人曹红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及法定代理人曹红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