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仁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仁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720号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由俊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冲,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旻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松,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仁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